“一带一路”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运输法律体系构建
日期:2016.01.01 点击数:27
【类型】期刊
【基金项目】教育部项目“促进庭审功能充分实现的诉讼程序机制研究”(15yja820005);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“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”(13&zd181);安徽师范大学2014博士科研启动项目(2014bsqdjj08);安徽师范大学2016校培育基金人才培育项目
【作者】余筱兰
【关键词】 “一带一路” 电子商务 电子运输记录
【出版日期】2016-01-01
【页码】88-94
【期号】第6期
【作者单位】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
【摘要】《鹿特丹规则》创设的电子运输记录制度,产生于海上运输电子商务大背景之下,对于中国发展“一带一路”电子商务有很好的借鉴意义。该规则建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制度、效力制度,尤其是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制度、替换制度、签发制度、承运人识别制度、证据效力制度等,对丰富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。我国应借鉴电子运输记录制度构建跨境电子商务运输法律制度。基于功能等同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,从立法上赋予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与纸面提单同等效力;在制定电子商务法过程中采纳电子运输记录制度。电子运输记录制度可以扩展到适用陆路运输和航空运输领域。另外,我国《海商法》第四章应作相应修改,采纳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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