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,表决通过了《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》。《若干规定》明确要求,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时,不得刁难、殴打、谩骂旅游者或者导游,不得欺骗、胁迫旅游者消费,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、财物等。违反以上规定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,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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